*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00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