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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扩大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在改革的某些方面曾经取得成功经验的,或已列入省市专项改革试点范围的小城镇,或未进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区县(不含城三区)。
  凡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城镇,可优先选择。小城镇试点方案应有以下内容:试点镇的基本情况,试点的指导思想,试点的改革内容,试点的目标和期限、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方案》的审批程序是由区县11个部门研究制订出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体改委审查,由体改委会同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四、进一步明确试点政策
  (一)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一是认真落实中共西安市委文件市发[2000]7号关于试点镇党政一把手享受副县级待遇的政策。小城镇政府享有对计划、土地、规划、城建、财税、工商等方面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权限和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限。二是理顺小城镇政府与区县直属部门的关系,除国务院明确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它机构应由镇政府管理。三是镇政府的职能和机构设置由试点镇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核定的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可以来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和招聘等方式,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
  (二)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县区政府对试点镇的财政实行“包死基数,超额全留”的政策,一定几年不变。同时,建立健全独立的镇级财政和镇级金库。健全预决算制度,对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全部纳入镇财政的收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
  (三)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放开小城镇户籍管理,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及子女,均可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经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可办理城镇户口,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大专以上毕业生原则上可以直接办理城镇户口。已办理了城镇户口的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允许其暂时保留或有偿转让。
  (四)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把试点镇建设用地可作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对小城镇新开发的住宅建设纳入到市住房建设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可在县区范围内实行土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占用的农业耕地占一补一,或利用荒地、旧宅基地等闲置土地进行置换,置换的建设用地不占用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
  (五)小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大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资建设小城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制订建设小城镇的有关配套政策。小城镇土地出让纯收益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外,其余部分留镇用于开发建设,土地收益直接进入镇级财政。各级政府可从当年收取的城市建设费中,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试点镇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或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贴息,今后视财产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农民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兴办企业和参与小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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