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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5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四川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水利电力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承担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职能,分别交给省级有关部门承担。
  2、将林业检察和林业审判机构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2、取消对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产品市场建设的规划指导职能。
  3、将林地调查、登记、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林业法规、规章草案,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监督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材业基地、造林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利用外援、外资进行林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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