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
(沪建材[2000]第0407号 2000年6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局:
为了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本市住宅和公共建筑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部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材料和部品,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颁发的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
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推广使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秸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中,禁止使用粘土砖,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应当按前款规定执行,推广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和非粘土瓦。
四、在本市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中,禁止设计、使用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禁止排水管道使用砂模铸造铸铁管,推广应用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2772-1999)的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