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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马路摊点和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治理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马路摊点
和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治理的通告


  为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实施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区马路摊点和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店堂、市场或批准、指定的地点经营。禁止在道路两侧摆设各类摊点,禁止沿街叫卖或店外经营。
  二、城区严禁违章搭棚设亭,严禁占道堆放物料和在厂外、店外从事制作、生产、加工活动。
  三、经批准设立的早市、夜市,必须在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内经营。早市在7点30分前结束,夜市5月至10月期间在晚8点以后经营,其他季节在晚6点以后经营。经营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卫生条件,食品经营业户开业前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禁止店外烧烤食品。
  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道行驶并到指定地点停放,禁止秘停乱放。长途、公交、出租汽车、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守法、文明、有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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