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5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产品质量管理、计量管理及其监督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监察职能。
3、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制定、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职能。
5、由省政府原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地方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6、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7、化肥、种子、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监督职能。
8、组织国家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9、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10、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11、原省化工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12、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职能。
1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和药品标准的制订、发布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转变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估,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