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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酬金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咨询单位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7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从事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除此并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表》,该表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必须由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证书》或省造价总站颁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业务报表,以此作为年检业绩和单位资质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各咨询单位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不定期的随机抽调其咨询业务资料进行审查,咨询单位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咨询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不得参与与所承担咨询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所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如由几个咨询单位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同时和参与各方签订联营合同;
  (四)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保密;
  (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单项工程的双方咨询业务委托;
  (七)对同一个工程不得进行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核,坚决杜绝随意的多头审核及重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咨询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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