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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
  经年检核定合格,其资质证书应加盖造价管理部门公章及年检合格印章方为有效,凡到期未经年检核定的,应按省规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省备案。
  凡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年检通知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请年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第九条(三)、(四)、(五)、(六)、(七)、(八)项中所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已核定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规定期限,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级的资质标准时,可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申请晋级,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外省进肥的咨询机构,应先至省造价总站办理登记手续,再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凡本省内地、市进肥的咨询机构,应至市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安徽日报》中声明作废后,并按规定提交补发资料,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章 咨询单位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应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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