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肥地区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应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申办。
第九条 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六)注册资金及技术装备情况;
(七)外聘人员聘用手续(复印件);
(八)所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含外聘)名单及在单位的岗位编号。
第十条 资质证书应按下列程序申办: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请报 告;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考察核实后,发给申请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一式二份)交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
(四)经初审合格,报省造价总站审批,符合资质条件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五)申请单位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三十日内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 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提供变更的依据,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变动,应提供变更依据及变动后的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