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2000年6月20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第五条 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应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