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
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沪财综[2000]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和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沪府发(1998)2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0年6月1日起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比例为娱乐业营业收入的3%。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确保该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