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废止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域内主要街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在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的道路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三)在设有交通隔离的道路上,翻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的;
  (四)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五)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第六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的;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三)侧身、不戴头盔乘坐两轮摩托车的;
  (四)行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五)乘坐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车辆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在横过划有双向四车道以上街路时骑行的;
  (三)在明令禁止通过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不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的;
  (五)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的;
  (六)在车行道上滞留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