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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核准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工作证的职能。
  (二)将核准社团及大专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免、变更,外国律师、学生到中国律师事务所研修的职能改为备案。
  (三)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业务知识和技能考核、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团体承担。
  (四)将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交给有关社会团体承担。
  (五)将核准设立法律事务所及其核发从业人员证照和设立法律事务所分所的职能,下放给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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