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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失效]

  5、被开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它法定条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6、聘用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7、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聘用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除以上4、5项外,聘用单位一般应在终止合同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岗位聘任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可给其不超过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此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未调出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辞退,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三)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终止合同条件规定的;
  2、受聘女教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作报酬,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3、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自费升学、出国境留学、定居或调动、辞职的;
  4、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除特殊情况外,受聘人一般应在本学期结束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五、拒聘、落聘
  (一)不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员工,聘用单位可给其不超过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此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未调出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辞退。
  (二)在岗位聘任中未被聘用上岗的落聘人员,聘用单位应通过岗位培训、转岗、试聘等方式,为其提供1~2次上岗机会。
  (三)对不服从聘用单位安置或无法安置,又未能在系统内调整的落聘人员,按聘用单位内部落聘待岗处理。落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享受工资构成中30%津贴和职务补贴。
  (四)落聘待岗时间一般为1学年。期满后仍未上岗的,由聘用单位发放生活补贴,其标准不低于本人职务工资的80%。待岗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原聘用单位管理,也可以由原聘用单位委托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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