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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失效]

  (三)受聘人先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再按聘用单位公布的岗位聘任条件,填写2~3个选聘岗位意向,聘用单位根据“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岗位聘任人员,并公布聘任名单,签订岗位聘任合同。聘用、聘任合同均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个学年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特级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的教师可直接签订3~6学年聘用、聘任合同,其它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五)经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行政负责人、中共基层组织领导干部、工会主席,其任命书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聘任合同。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又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应重新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六)聘用合同书由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事局共同印制一式4份,聘用单位、受聘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事鉴证部门各1份。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规范文本,一式3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执1份,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份。
  (七)受聘人享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
  三、合同的缓签、变更和延续
  (一)下列人员可缓签合同,缓签时间一般不超过1学年。
  1、个人行为能力暂时受到限制的;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编不在岗的;
  3、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的程序变更。
  (三)合同期满,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按原签订的程序续聘续聘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办理。
  四、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二)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合同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按照《合肥市市属学校教职工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应予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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