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
(合政办[200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全市中小学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试行,请认真组织试行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并与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完善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各县区可结合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
(合肥市教育委员会 合肥市人事局 二000年六月九日)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现就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中专学校、特教学校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合同期满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统称“受聘人”,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二、合同的签订
全员聘用合同制分为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一)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二)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应在核定的编制、岗位和人员结构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职责、条件和各部门工作需要等拟定岗位聘任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经教代会或教职员工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