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贸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97号 2000年6月14日)
福建闽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审定“国贸广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国贸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5元,商场、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7.50元,酒店每月每平方米为4.50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停放在院内车场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摩托车停放棚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照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