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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的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的批复
(鲁财综字[2000]41号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聊城市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税局:
  你们四局《关于要求审定我市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单位的请示》(聊财综字(1999)1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年第101次省长办分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你市旅游涉外宾馆(饭店)11家,旅行社5家,旅游车船公司1家,旅游景点、景区8处(名单附后)为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单位,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你市应按本批复核准的征收范围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对象。

  附件:

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名单



  聊城市:
  序号   征收对象             序号 征收对象
  一.旅游企业                (三)旅行社
  (一)旅游涉外宾馆(饭店)          13 阳谷县旅行社
  1    东昌宾馆             14 新世界旅行社
  2    东阿宾馆             15 鲁华旅行社
  3    大地宾馆             16 假日旅行社
  4    钓鱼台宾馆            17 中苑旅行社
  5    光岳宾馆             二.旅游景区.景点
  6    中苑大酒店            18 东昌湖风景区
  7    金阳宾馆             19 光岳楼
  8    高唐洲宾馆            20 山陕会馆
  9    富苑大酒店            21 海源阁
  10   阳谷宾馆             22 景阳岗旅游区
  11   阳谷东方大酒店          23 狮子楼
  (二)旅游车船公司             24 曹植墓
  12   聊城汽运总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公司   25 聊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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