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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招用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规定》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0]综060号 2000年6月22日)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做好我市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的、意义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这是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就业准入控制是实现就业扩大与素质提高并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劳动预备制和促进整个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关键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特别是后备劳动力的就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对加强劳动就业科学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目标要求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对于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持证上岗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合理得当的措施,区别对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1)对于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2)对于在职的尚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尽快组织其进行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他们尽早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经营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现已在岗的,工商、个协等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使其达到相应职业资格;(4)对于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目前应结合就业岗位的开发,对他们进行满足岗位实际需要的实用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就业上岗的基本要求,从事技术工种者,也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
  依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外来劳动者,同样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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