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本程序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并于每月6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应缴各类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缴费基数、各险种费率、应缴数额等有关资料,以及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市地税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市社会保险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征缴对象开出社会保险收凭证,各征缴对象必须于当月15日前缴清所有款项。逾期未缴的,地税部门应开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并限于当月2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应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于当月24日前从企业账户划转。上述办法无效的,市地税部门或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收费滞纳金、罚款等。
(三)市地税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待解户”,专用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汇解。为便于资金及时划拨,市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应设在联网的商业银行。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中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在3-5日内由银行全部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单位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前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现有的缴税预储账户上。
五、部门应在每月26日前,将本月各征缴对象的各险种应缴、实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数据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核账工作。
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地税部门反馈征缴数据做好记账工作。
七、对于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开始正常纳税,但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市地税部门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督促这些单位到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地税、劳动保障和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日常工作中需衔接的各项事务,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及银行加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