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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
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征收的险种。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
  3、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各险种的当月征缴数和历年欠缴数。
  4、征收的行政区域。市区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县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实施方法和时间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采取分批实施的方法。第一批,从2000年7月1日起,将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的企业和部、省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第二批,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的所有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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