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工作,我们研究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审价报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审范围。凡属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包括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人防等)的工程项目,其预算(标底)、结算、决算均应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价,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金预算安排、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报审要求。各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资料完整,内容真实。报审资料应包括附属工程在内的整个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价资料,有甲供材料及分包的,应附有关详细资料。为了保证审价工作的高效性、严肃性,上报资料应一次性报齐,特殊情况若有漏报的,可自上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补报。逾期未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由此引起价款结算纠纷的,责任自负。建设单位应对报审资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2、分类清晰,汇总规范。建设单位在上报资料时,应附资料的详细目录,并附费用清单(包括各个单体的建安工程造价和其他费用)。联系单需装订好并编号,联系单及图纸缺号的,予以注明。
3、报送及时,手续完备。上报的书写资料(包括决算书、联系单等),必须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不得用铅笔书写,对于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不予认可。涉及数据更改的,须加盖更改章。对于预算审核,应在工程项目方案确定以后,开工建设以前,即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建设单位初审后,上报市财政部门,以便及时安排预算;对于决(结)算审核,应在项目竣工后(单体完工后),及时上报竣工资料(价款结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