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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
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涉[2000]45号 2000年6月13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5号)。现就其中涉及到的扩大地方所得税减免的范围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鲁政办发[2000]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为鼓励外商向我省中西部地区投资,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来我省投资的港澳台投资企业,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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