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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2000]30号 2000年6月26日)


省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政府转让收费专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函》(1999年10月22日)收悉。对政府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的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专题请示了省政府。近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称:“根据福州市政府与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签订的《专营权协议》的有关条款内容,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转让二桥、三桥、四桥及白湖亭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性税费。”请你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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