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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5.建立法规审议制度。对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及政府各部门送来的有关法规、规章,要按照《贵州省物价局法规审议制度》执行,各有关处室要认真审议,提出修改意见,保障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水平。
  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物价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做到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一支懂法律、懂经济,高效、廉洁的物价检查干部队伍。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越权定价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2.要从法制学习、法制宣传、执法形象、依法行政等四个方面对省局各处、室、所及各地、州、市、县物价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保障各项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全省物价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查处,以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省物价局综合处、目标考核办、检查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省物价局,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3.组织全省物价系统执法文书、案卷评比活动,评出等级名次,作为考核、表彰的依据,促进建立完备的执法文书。
  4.建立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制度。对物价工作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者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对直接执法人员和主管人员要视情节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明确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充实价格行政复议人员,理清价格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要依法受理,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和变更,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省物价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从各方面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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