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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建设厅河南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建设厅
河南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0]59号)


  省公安厅、建设厅制定的《河南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使城市交通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和公安部、建设部制定的《2000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公通字[2000]24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管并重,标本兼治,围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这个中心,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改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面貌,实现交通管理水平与城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
  实施“畅通工程”并参加全国评价的城市为:郑州、洛阳、濮阳和巩义、灵宝5市。
  实施“畅通工程”、参加全省评价的城市为;省辖市和由各市地确定的1个县级市。各市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组织其他县级市实施“畅通工程”,但不参加全省评价。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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