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本市小麦、油菜籽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沪价商[2000]第121号 2000年6月2日)
各县(区)物价局、粮食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粮食署:
为使本市今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适应新的要求,既有利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油品种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进行收购,又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规定,就有关粮食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小麦、油菜籽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统一制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获准入市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市场行情定价收购。
二、各级物价、粮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监测。各县(区)物价部门要设立采价点,采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用粮企业及粮食经营企业的实际收购(成交)价格,采价品种为小麦、大麦、油菜籽。有关县(区)物价部门要派专人到现场采价,建立收购价格台账,确保价格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在夏粮收购较为集中的时期(6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物价部门要每天采集、上报小麦、大麦、油菜籽的实际收购价格、市场成交价格等信息。收购高峰过后,仍要坚持每周采价,并根据季节变化、市场情况变化,适当增减采价品种和次数。各级粮食部门也要主动配合,提供有关价格信息。
三、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向广大农户和有关粮食企业提供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等情况。市物价局在收到各县(区)物价部门报价后,将及时汇总,并反馈给有关县(区)物价局:各县(区)物价部门要把汇总后的粮食收购价格行情传递给县(区)粮食、农业部门,并会同粮食、农业部门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把信息传递到乡镇、农户,便于他们及时掌握行情。
四、各级粮食、物价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管理好粮食收购市场,严厉打击无证收购、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保证本市今年的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