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满43周岁、男满53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除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外,享受3年的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待遇;3年后仍未再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2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2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按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下岗职工退养安置工作的通知》(青保就办[1999]6号)规定办理退养安置,2003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退养安置。
本通知实施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但不执行第(三)款规定。
三、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和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生活保障费由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拨付。其他企业在改制时,分流安置职工和改变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费用,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筹措解决。
四、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及实行政府救助企业的厂内退养人员,企业确无法安置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患病及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医务劳动鉴定已痊愈或被鉴定为5至10级的人员中,5至6级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7至10级的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其中因工负伤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合同到期的要终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为社会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