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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
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
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0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

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妥善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1999]28号)和全国、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拟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双轨”、“转轨”、“并轨”三个阶段,基本解决我市下岗职工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2000年为“双轨”阶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2001年1月1日起实行“转轨”,企业新的减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出再就业服务中心;2002年底以前实行“并轨”,下岗职工全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就业。
  二、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以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下岗的职工,可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中心待遇;也可以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行分流。其中:
  (一)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下岗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进中心标准一次性发给不超过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
  (二)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与企业签定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该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在2002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到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4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扶持金,并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不愿签协议的,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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