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九)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省级以上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局设3个副处级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并可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接待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和报送政务信息;负责起草本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及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七个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和代表人物安排的推荐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工作。
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承办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承办局机关及宗教团体的对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事宜。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年检工作。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