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省宗教局)。省宗教局是主管全省宗教事务工作的副厅级机构,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指导省宗教自养协会及管理全省宗教界自养企事业的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调查省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宗教理论,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并制订部门政策性文件。
(三)依法保护公民家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指导和帮助家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