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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宣恩县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宣恩县开征电力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2000]68号 2000年6月7日)
恩施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宣恩县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83号)收悉。为满足宣恩县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发展,同意宣恩县按国家规定的开征条件开征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按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收取,其他用电按每千瓦时1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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