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工商经济信息网入网费标准批复
(辽价费字[2000]34号 2000年6月26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辽价费字[1999]5号批复>的函》(辽工商[200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辽宁省工商经济信息网入网费标准,于1999年由我局批准试行一年,现已到期。经研究,同意此项收费仍按辽价费字[1999]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辽宁省工商经济信息网入网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原则。收费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用户入网和强行收费,不得在收费标准以外加收费用,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