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本市医院继续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6、总控指标的考核及超标处罚办法仍按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京卫物字(199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总控”医疗单位收入核算具体要求
  医院收入设立五个总帐科目,其中“医疗收入”(不含“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构成总量控制医药费收入,各总帐科目和二级、三级科目见下图:

    -财政补助收入            -挂号收入
    |                  |诊察收入
    |                  |检查收入--常规检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     |
    |                  |     -放射收入
    |                  |     -常规治疗收入
    |                  |治疗收入-|输血收入
    |        -门诊收入    -|     -输氧收入
    |        |         |手术收入
    |        |         |化验收入
  医 |        |         |其他收入
    |        |         -特需医疗服务收入
    |        |
  院 |        |         -床位收入
   -|医疗收入   -|         |诊察收入
    |        |         |检查收入--常规检查收入
  收 |        |         |     |
    |        |         |     -放射收入
    |        |         |     -常规治疗收入
  入 |        |         |治疗收入-|输血收入
    |        -住院收入    -|     -输氧收入
    |                  |手术收入
    |                  |化验收入
    |                  |护理收入
    |                  |其他收入
    |                  -特需医疗服务收入
    |              - 西药收入
    |        -门诊收入-|中成药收入
    |        |     -中草药收入
    |药品收入   -|
    |        |     -西药收入
    |        -住院收入-|中成药收入
    |              -中草药收入
    -其他收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