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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
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23号 2000年6月28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
  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案件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处罚公正,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对疑难案件,或者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采取实地稽查方式审查。

第二章 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关于“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最后由稽查局执行”的精神,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由各分局、县(市)局的稽查局内设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未设稽查局的市区各分局税务稽查案件暂由各分局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 为加强审理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市)局及各级税务稽查局都必须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稽查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本辖区内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下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八条 稽查科(股)实施稽查终结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有案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九条 稽查科(股)提交审理的稽查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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