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5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调整职能
(一)划入的职能。
1、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的职能。
(2)制定和颁布地方药品、药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的职能。
(3)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假劣药品的职能。
(4)审批报批新药、进口药品和审查药品广告内容的职能。
(5)核发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职能。
(6)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2、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及组织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药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审批职能。
(3)审批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和医疗器械广告职能。
(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能。
(5)管理特种药品、药械职能。
(6)中药保护品种初审和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7)拟订医药流通法规和实行药品行政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职能。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