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2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加快海口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海口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建设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处置方案。
二、产权人可选择以下方式提出处置方案:
(一)限期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的续建、改建或新建工作。
(二)现状竣工或利用。申请现状整体竣工、现状部分竣工或用作临时公共用地。
(三)权益置换。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产权人提出的处置方案(除权益置换外),应当明确提出停缓建工程开工、竣工的时间,施工的进度以及资金能力。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产权人应签署处置方案承诺书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人申请限期建设的,原则上按原报建方案实施。如部分或全部改变原报建方案,须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五、产权人申请现状竣工须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核发房屋产权证书。申请现状部分竣工的,其工程整体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景观要求。
申请现状利用的,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六、产权人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按照《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七、在城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范围内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处置方案或未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指定机构代为处置,代为处置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代为处置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范围及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停缓建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