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
(合政[2000]31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七日
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
(市土地局 2000年4月30日)
为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现就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有关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小城镇建设中,本着既要支持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二、小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乱占耕地,乱铺摊子。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坚持零星村庄、企业逐步向小城镇集中。镇政府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三、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的前提下,向小城镇倾斜。
四、小城镇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小城镇建设规划,确定成片开发建设范围,由县郊区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交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征地的,一并办理征地手续。
五、小城镇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坚持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镇政府确实无法补充的,由县郊区政府负责补充。具体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省、市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