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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以上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人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对获得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获奖人在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投资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转制为企业、进人企业(企业集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转化自己研制的科技成果时,5年内可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
  二十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在2年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他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由单位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十三、切实解决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待遇。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将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之一。业绩突出的,予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人事部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政府在表彰奖励科技人员时,应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列为重点。
  在制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办法时,可将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面的业绩作为一项因素,参与内部分配。
  二十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本单位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二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收入。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科技成果的转化,而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和帮助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五、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性能、适用性进行评估、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检测。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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