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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再以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而形成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
  十五、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直接用于科研、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十六、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中试,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缩短30%—50%。
  十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前3年暂按划拨方式供应。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大权登记费,根据国家规定免收组建公司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十八、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享受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十九、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单位可以独立或者与其地组织、个人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研究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包括种子等产品的自营销售权。
  二十、依法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并在转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付清。
  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以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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