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调剂办法;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医疗保险处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办法,颁发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认定有关承办机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承办本厅职工出国出境审查。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办事机构负责人)。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