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地方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办理省属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外资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审核并发布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指导各地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拟定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工资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及颁证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职工劳动合同鉴证,指导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承办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信访工作。
(七)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监察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指导、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组织协调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S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审核市地州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和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审批;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拟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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