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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不再承担协调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4、不再拟定企业职工奖惩法规草案,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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