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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一[2000]12号 2000年6月28日)


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展对厦门市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纳税情况检查的请示》(厦思地税政[2000]20号)悉。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仓山出租车公司实行车辆承包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1998]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出租车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含每月和一次性固定收取的承包费),视同资产设备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承包人则按其向旅客收取的运费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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