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征[2000]11号 2000年6月30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我局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实现窗口开具发票的电脑化、网络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范围及种类
(一)开具发票的范围。凡纳税人临时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已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各办税窗口可以开具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种类。凡办税窗口代开的发票均开具“厦门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压感防伪纸,电脑套打)。
二、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税收管辖
在厦门市有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因超经营范围经营需代开发票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开具。其余的到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无形资产使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开具。
三、纳税人向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证明。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证明应当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书面证明应加盖收付款双方公章(签字),若收付款双方或一方为个人,则应同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厦门市有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因超经营范围经营需开具发票的应出具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外出经营证明及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外地到厦从事临时经营的企业还应提供所在地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及所得税纳税联单。
(四)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涉及房屋租赁、建筑安装工程、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还应出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对于转租的,还应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原出租方已缴纳的该房产完税凭证。
(五)完税证明。建安工程分包人的税收由总包人扣缴,当分包人为外来临时经营企业或个人须代开发票的,可凭经税务管理部门确认的总包人开具的扣缴完税证明抵缴其已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税款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