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推行住房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对工程建设要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群众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采取扶持政策,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制定建设计划,国土部门组织土地供应,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建筑标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新体制,以小区建设为主,尽量减少零星、分散建设,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质量。
六、培育、规范和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对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开放住房交易市场的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各地均应按“先规范、先试点、后放开”的原则,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和建立住房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先进行试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报经省政府批准,慎重稳妥地实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七、积极推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减轻住户负担,引入竞争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建立房屋公用部位、设备和公有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要与新区管理相结合,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八、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个人消费,促进住房建设持续发展
(一)各地要积极推行对职工购房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调整公积金贷款使用方向,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对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无房户,特困户职工要优先发放个人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可适当放宽。
(二)扩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住房抵贷款担保公司,以支持银行发放住房担保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