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县(市)房改成本价继续出售现有公房。原则上2000年内要出售完毕。2000年后房改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房价格并轨。到1997年11月15日止,我州第二轮售房工作基本结束。从1999年12月25日开始至2000年12月30日止为我州第三轮售房工作,各县、市要根据优惠条件逐年减少的原则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原则上,1997年底前单位购建的住房,如单位自有资金来源符合政策规定,工程款项已付清,没有欠帐的,可继续执行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如果单位自有资金不足则应参照凉委办(1998)80号文件规定办理。但是,对一次性付款要按照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加快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转换的步伐。在2000年内,职工已购部分产权原则上均应转换为完全产权。在1999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本年度房改成本价计价补足房款。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未转换为完全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在发生继承时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含公摊面积),转换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各单位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在符合售房条件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完善产权。房改房面积按实际勘丈面积计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公摊面积可不计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在上市交易时,应计入销售面积。凡公摊面积已计入房改购房面积的,交易时可实行税费优惠,未计入的,按规定税费征收(具体办法另定)。
(四)要继续做好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自建住房。暂未实行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应继续组织好集资合作建房、立足于利用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单位自有的土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对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对集资建房项目,各级计划、建设、税务、土地和房改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1998年1月1日以后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住房,执行“新房新制度”的原则,严格按《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合作集资建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凉委办[1998]80号)办理,即职工个人出资原则上应低于每套建筑面积的建安工程造价和应缴税费的70%以上,单位自有资金补贴不得超过30%。
(五)要认真处理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问题。凡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的均应严格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6]58号)和“夫妇双方只能购买一处现住公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原则上应退出多购占住房。对因工作调整或州内异地集资建房等原因退出确有困难的暂可一处购买、一处租住,但在2000年内必须过渡到按成本租金交纳房租。超标准两处以上购占或一处购买一处租赁的房改房不得上市进行交易、继承和转租。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科级和一般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在此标准内实行房改成本价,按享受优惠后的价格计价。超过上述标准15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格计价。超16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价。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合作集资建房的职工,因个人出资已达总价70%以上,控制面积标准按:一般干部85平方米,科级干部95平方米,县级干部105平方米,州级干部125平方米,凡超过上述标准5平方米以内,按实际成本价计价,超过6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计价。如系全额集资,在上述控制标准内,超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实际成本价计价,超11平方米以上按市场计价。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上述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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