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企业,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在企业建立之初就应一步到位,直接进入新体制;工资水平较高,用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4倍及4倍以下在当地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视同工资中已含有住房补贴,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有一定的住房建设资金,可采取新职工实行按月补,老职工一次性补和按月补相结合的方式;效益一般或效益不稳定的企业,采取能补多少就补多少,特困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可暂不实行房改,职工家庭收入水平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住房供应与当地廉租住房并轨。
2、凡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个人负担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0%;住房补贴的资金主要从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
3、企业的住房控制面积可不完全套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行掌握一个幅度。效益差的,面积可以小一点;效益好的,面积可以大一点。但一般不得超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上限125平方米。总之,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按照: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方案进行,但不要硬套;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四、做好新老房改政府的衔接工作,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
1、全州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个别有困难的县,经州政府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低于规定的缴交比例。
在2000年内,原则上房改一类区(即州级单位和西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面应达到80%以上,房改二类区(即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等五县),要达到70%以上,房改三类区(即甘洛、喜德、越西、盐源、木里、普格、布拖、昭觉、金阳、美姑、雷波等十一县)要达到60%以上。自1998年开始,年度的公积金归集目标任务已由州人民政府下达各地,纳入各地政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2、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3、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要妥善封存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待其再就业时启封并办理转移手续;对单位内部提前退休但尚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要缴交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4、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关于“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要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和管理。凡尚未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的县(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增强透明度,不断完善财政、审计及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要在提高公积金归集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公积金的使用率原则上应达到归集总额的60%以上。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增值收益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