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县(市),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在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安居房、广厦房和解危解困房,下同)或集资建房,以及虽参加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控制标准的职工,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住房补贴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发放标准。各县(市)发放的标准和额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控制(补贴)标准、职工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每两年测定一次,并经州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3、住房补贴的负担方式。住房补贴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双职工家庭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4、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具体划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确保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的顺利启动和稳步实施。
5、住房补贴的支取。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支用。各县(市)可结合划转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等发放方式,原则上同级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采取一种发放方式。
6、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后,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二)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县(市),职工工资与当地房价之比已达到相对合理的水平,不发放住房补贴,应建立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即:对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以及虽参加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可适当提高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但单位缴交率最高不得超过1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应直接进入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充公积金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规定,测定本县(市)的房价收入化并制定相应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在2000年8月底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要在坚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劳动工资分配方式以及所处地区的房价收入比,确定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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