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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根据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确定相应住房供应办法。
  1、商品住房(包括别墅、高档公寓和开发利润在3%以上的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主要向高收入和较高收入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在3%以内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制定和落实在计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标准和户平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其价格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下的控制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擅自提高住房价格。
  3、廉租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住房),主要从腾空的现有公房中解决或收购小户型房改房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兴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给予开发单位开发性补偿、允许在10%以下的腾空公房中收取市场租金予以补贴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等措施扶持廉租住房的建设。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当家庭收入水平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计租。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严格控制设计标准,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其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1%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进行职工家庭住房普查,并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全州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住房分配货币化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补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各县(市)按房价收入比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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